FOSSIL FIGHTER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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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详情

注册号 7772476 41类 申请日期 2009年10月21日
申请人名称(中文) 任天堂株式会社
申请人地址(中文) 日本国京都府京都市南区上鸟羽鉾立町11番地1
申请人名称(英文) NINTENDO CO.,LTD.
申请人地址(英文) 11-1,HOKOTATE-CHO,KAMITOBA,MINAMI-KU,KYOTO-SHI,KYOTO,JAPAN
初审公告期号 1247 注册公告期号 1259
初审公告日期 2011年01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1年04月14日
专用权日期 2011年04月14日至2021年04月13日 是否共用商标 否
后期指定日期 国际注册日期
优先权日期 2009年05月29日 代理人名称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指定颜色 商标类型 普通
商标状态
商品/服务列表
  • 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家用电视游戏机用的游戏(在线提供)
  • 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便携式液晶屏游戏机用的游戏(在线提供)
  • 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营业用电视游戏机用的游戏(在线提供)
  • 提供便携式电话用的游戏
  • 出租家用电视游戏机
  • 出租营业用电视游戏机
  • 出租便携式液晶屏游戏机
  • (在计算机网络上)提供在线游戏
  • 教育(涉及艺术、手工艺、体育和一般知识)
  • 电影放映
  • 电影制作
  • 电影胶片的分配(发行)
  • 提供娱乐设施
  • 利用通讯网络的函授教育
  • 通过便携式电话的通讯提供图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通讯方式提供图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便携式电话的通讯提供影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通讯方式提供影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通讯方式提供音乐和声音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家用电视游戏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提供在线游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通讯方式提供游戏
  • 通过便携式液晶屏游戏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提供在线图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营业用电视游戏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提供在线图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家用电视游戏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提供在线图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便携式液晶屏游戏机的通讯提供影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营业用电视游戏机的通讯提供影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家用电视游戏机的通讯提供影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便携式液晶屏游戏机的通讯提供电影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营业用电视游戏机的通讯提供电影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家用电视游戏机的通讯提供电影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便携式电话的通讯提供电影
  • 通过通讯方式提供电影
  • 通过便携式液晶屏游戏机的通讯提供音乐和声音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营业用电视游戏机的通讯提供音乐和声音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家用电视游戏机的通讯提供音乐和声音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便携式电话的通讯提供音乐和声音(娱乐服务)
  • 策划、安排和组织视频游戏娱乐活动
  • 通过便携式液晶屏游戏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提供在线游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营业用电视游戏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提供在线游戏(娱乐服务)
  • 通过便携式电话的通讯提供游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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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霞
商标资深顾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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